焦点1:法律名称更名
今年1月初次审议时,草案名称为家庭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分组审议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法律的名称提出意见。委员杜黎明表示,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旨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氛围,采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可能更为妥当。吕薇委员持相同观点, 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的内容主要是倡导性和促进家庭教育的法律,建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今年8月二审时采纳了上述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
焦点2:“家庭教育”概念三度调整
什么是“家庭教育”?从一审到三审,“家庭教育”概念历经三次调整。
一审稿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
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要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者的定位梳理清楚。“家庭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跟学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差不多,这样的话是很难发挥作用的。不能每个孩子家长都对学生的知识、艺术欣赏等方面提出过高要求,最重要、最核心的还是要把基本道德品行管好,所以应该进一步梳理清楚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委员林建华说。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家庭教育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对于二审稿的上述调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关于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地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二审稿家庭教育概念条款中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修改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
焦点3:家庭教育干预制度
一审稿单设了家庭教育干预一章,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二审稿则删除了上述条款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于这一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曾表示,二次审议稿拟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在10月1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臧铁伟表示,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校对 刘军